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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1.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商标使用形式,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三)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四)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是指在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模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标标识者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标标识关系。但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例如:某注册人委托某印制厂制造商标标识十万套,而印制厂印制了二十万套,这多出来的十万会商标标识即属擅自制造行为。

(七)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八)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九)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行为是多样的,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延伸和扩大,一些新的商标侵权形式还在不断出现。因此,即使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列举的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但实际却使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也应当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2.商标侵权的构成

商标侵权是指侵犯他人有效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它同一般的民事侵权区别在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或人身权而致损害的行为,而商标侵权中所侵害的对象是商标专用权,属无形财产权。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常具备四方面的要件:

一是必须要有违法行为存在;

二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害既可能是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损害,有时两者兼而有之,有时物质损害很明显而无形损害不显著,有时并无实际的物质损害。但是无论何种情形,都会有无形损害的发生,因为商标仅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标侵权行为应是实施了侵害他人商标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内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不法行为。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既有直接的,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间接的,如为侵权产品提供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行为人应当有过错,这里的过错不仅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还大量地适用推定过错。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以看出,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既可以通过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

3.商标侵权的责任

a.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一)停止侵害 只要商标权仍在存续期间,只要侵权行为实际存在,不论侵权行为是否造成商标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不论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短,表现形式如何,均可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

(二)消除影响 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商誉损害的,应当有权要求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登报等方式消除影响,挽回声誉。

(三)赔偿损失 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害的,应当有权要求物质赔偿。其中,财产损失的赔偿额一般按侵权人所获非法利润(扣除成本和税金后的获利部分)计算,也可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财产损失(每件产品的利润乘以减少的销售总量之和)计算,被侵权人对此有选择权。

b.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b.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有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措施:

(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

(三)消除现存商品和包装上的商标;

(四)责令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五)根据情节予以通报;

(六)处以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商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目前,要求加重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呼声很高。提高罚款幅度,加长徒刑和加重罚金,补充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主管机关对进出口的非法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扣押的规定,成为商标权人和公众的普遍要求。

4.商标侵权的投诉和救济途径:

1、中国境内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假冒侵权案件。

2、中国境内商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但应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投诉的,应出示能证明该组织具有代理资格的有效证件。

3、境外(含香港、台湾)商标所有人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委托具有涉外商标事宜代理权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投诉。

4、群众举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总之,商标侵权案件解决有其普遍性和特殊性。其普遍性在于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商标权被他人侵犯后,商标权人要自己主张权利,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否则,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是不会干涉的;其特殊性是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商标权人如果不是很熟悉相关法律,最好是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律师帮忙,再向有受理商标纠纷的部门请求处理或起诉,以免走弯路,浪费人力、物力。

目前,我公司可以应委托人的委托,全程为当事人提供商标侵权的行政、司法救济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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