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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

一、商标复审的类型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驳回复审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以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时,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判了死刑,只要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标局的审定结果,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通过"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驳回的商标最终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得以注册成功的例子是很多的。

1.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

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2.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程序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3.商标驳回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商标异议复审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异议被商标局裁定后,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定性,只有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收到通知后15天)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裁定才生效。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标局的裁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一但受理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则商标局对该异议商标的裁定就不能生效,而转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

总之,法律已经给予了充分而公平的机会,通过"商标异议复审"的程 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程序 

商标异议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和 《商标评审规则》 的规定进行。

2.商标异议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成立的——在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中,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 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准予被异议商标在另一部分异议不成立的指定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对该核准注册的部分,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发给商标注册证。 

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四、商标撤销复审

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审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但应注意: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应是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注册人。

2、撒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不包括经争议裁定和注册不当裁定中被撤销的商标。

 


商标异议

一、什么是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二、异议的手续

填写《商标异议书》,填好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

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三、异议处理程序

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四、异议裁定结果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复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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