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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专利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期满未答复的,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撤回该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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